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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7  点击次数:650

   引言:搭便车,顺风车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详细介绍。

   好心载人发生事故赔偿四万元

  2014年3月,张某驾驶轿车免费带朋友一起出游,途中不幸撞上了电线杆,导致车上乘员李某受伤,责任认定为张某全责。由于李某受伤严重,且还在治疗中,李某的家人找到张某要求其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十万元。张某觉得很委屈,便找到了南昌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会)进行咨询了解,交调会调解员告知他因交通事故使得李某产生损失确实需要由其承担,赔偿数额则需要等李某伤情治疗结束后再结合实际结算,但是由于此次是张某好意携李某出游,故双方可以协商并酌情减少赔偿数额。最后张某赔偿了李某四万多元。

  律师:可酌情减轻车主责任

  江西某律师表示,“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好意同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该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车辆驾驶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目的而非为同乘者的目的而行驶。

  我国立法对“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没有明确的规定。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其次,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可以酌情让车辆所有人给予受到伤害的好意同乘者一定的补偿。

  交警:驾驶者非故意应承担补偿责任

  江西省交警总队的一位高速交警告诉媒体,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案驾驶者责任应适用一般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原则,如驾驶者无过错则可免刑事责任。同时,好意同乘中的驾驶者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者的损害,在驾驶者不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补偿额一般以不超过同乘者损失的50%为宜,且仅限于补偿其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建议:可投保或签协议化解风险

  南昌市交管局工作人员说,为了降低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以及无偿搭乘私家车乘车人因交通事故而引发损害赔偿的经济危险,通过投保足额的保险金和险种是其中一个重要方法。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可以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座位险)的方式防范自己可能承担的对无偿搭乘私家车乘车人的赔偿责任。无偿搭乘私家车乘车人也可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来达到化解风险的作用。另外,在允许搭乘人乘车前,签订一纸协议,约定一旦搭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免责(不承担责任)等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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