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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特情侦查证据的原则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4  点击次数:721

  引言:本文介绍认定特情侦查证据的原则:1、兼顾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及侦查取证难度大的现实。2、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底线3、最大限度地进行公开质证4、保守相关秘密

  1、兼顾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及侦查取证难度大的现实。毒品犯罪案件客观上存在侦查取证的现实困难性,正是因为使用一般的侦查手段难以侦破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侦查的必要性才得以凸显。特情侦查的案件一般都是公安机关经过大量情报分析掌控锁定犯罪嫌疑人,有的甚至经过较长时间的经营,除非侦查人员和特情故意制造假案或引诱犯罪,否则冤枉无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法官在审查特情侦查相关证据时,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特情侦查的特点应有所考虑,在对相关证据的把握上应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

  2、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底线。“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石之一。”在对特情侦查证据的把握上,虽然要考虑毒品犯罪和特情侦查的特殊之处,但最终仍然要遵守证据规则、按照证明标准来认定案件事实,对没有证据证明或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的事实,依法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宣告无罪。

  3、最大限度地进行公开质证。无论特情侦查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何特殊,也必须遵守当庭质证这一基本规则。特情侦查虽然具有严格的保密性,但相关证据内容也并非完全不能公开,确因保密需要不能公开的特情侦查资料,可由公安机关归入保密卷宗,仅供办案法官查阅,但未经质证的保密卷宗资料只能用于加强内心确信,不得用作定案依据。

  4、保守相关秘密。特情侦查属于公安机关的“隐秘力量”,一旦公开就丧失了效用,并且给特情和相关人员带来危险。法官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和核实特情侦查相关证据,应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尤其是不得泄漏特情的身份和个人信息,既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保密内容,也不能在宣传报道、新闻采访以及论文、研究报告、案例分析等公开资料上涉及保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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