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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利监督与制约机制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7  点击次数:490

  引言:权力和权利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人民权利是制约国家权力的一种社会力量。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于检察权,同样要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

  1.宪法赋予公民的实体权利可以起到公民对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权、不被搜查权等均有助于公民自身的权利维护,可以起到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抵制。

  2.法律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民的诉讼权利,譬如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民族语言文字权、控告权、辩护权、聘请律师权、核对不正笔录权、申请鉴定权、要求解除超期强制措施申请权、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申请权等,以及被害人、证人等的权利法律具有明确的规定,当具体的侦查行为侵害到公民的诉讼权利时,公民可以进行救济,可以起到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一种制约。

  3.社会权利的监督。在现代社会,媒体的“第三权力”,社会舆论等也构成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从权利制约的角度来看,由于国家权力的本位观念短时期难以消除,对犯罪的重打击、轻人权保障的价值观,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在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约上,其功能性作用并为彰显。但检察机关一系列的努力,如推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申诉处理制度、三表一卡等措施,在逐步完善对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有助于起到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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