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857-8228099

在线咨询Online

您的位置是:毕节律师网 > 金融犯罪 > 正文

洗钱罪犯罪对象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4  点击次数:738

  引言:洗钱罪犯罪对象为: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下文详细介绍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