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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7  点击次数:632

  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及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掌握不尽一致,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 

  【读者咨询】

  2015年底,我骑车时不小心撞到了人,致使对方骨折。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上个月底,对方已经出院,但出院时腿上还有钢针。事后由于我们双方在赔偿上协商不成,对方就去法院起诉,法院要求对方先做伤残鉴定,等伤残鉴定后再做判定,可是对方一直没去。我想尽快了结此事,于是就跟对方打过几次电话,要求他尽早去做鉴定,可是对方仍然还是没去做伤残鉴定,我想请问伤残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另外,像这种诉讼时效问题怎么计算?

  【律师答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及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掌握不尽一致,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年的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按照你所说情况,如果对方拒不作伤残鉴定,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人民法院将无法认定其伤残等级,不会支持其此部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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