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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员在微信收红包数额较大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02  点击次数:1283

  引言:随着微信成为一些人生活的一部分,微信红包成了不少微信群活跃气氛的标配,如果国家人员在微信收红包数额较大是否构成犯罪呢?

  春节期间的网上红包已成为拜年新宠并流行起来。但是,中纪委已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列入“反四风”查处的范围。小编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拆封红包中专属红包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时有可能构成受贿罪,此时专属红包就具有贿金的性质。

  以近年来的微信“红包”为例,除普通红包和手气群红包之外,还分结婚、乔迁、生日、添丁等特定红包。普通红包单个金额上限200元,最低是0.01元;手气群红包一次最多可以发送100个,单日限额20000元,单笔限额5000元。而特定的专属红包每次只能发给一个人,单个金额最高为1000元,三个月内只能发给同一个好友一个特定红包。对微信进行转账支付以及朋友之间的小额微信红包等属于传统正常范围之内的人情交往。但是如果红包在数额、次数等方面超出正常的人情交往范围时,数额较大的专属红包的拆封者根据拆封者的身份不同有可能构成相应的受贿犯罪。找法网小编认为,此时专属红包体现的数额为贿金,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时,拆封红包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可能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显然,特定的红包具有专属性,属于一对一转账。行为人拆封的红包所显示的数额不仅可以提现,还可以进行购物及为手机充值等网上交易。国家工作人员拆封较多特定的专属红包,数额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时就会符合受贿罪的数额要件要求。根据刑法和相关立案标准的规定,如果此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微信红包索贿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微信好友索取红包,这种索取行为较为直接,为当然索贿。第二种行为较为隐蔽,行为人先发放小数额的红包,而期待对方返赠较大数额的红包,此数额较大非本罪入刑的“数额较大”,而是比行为人首先发赠出去的红包数额大。国家工作人员先发放小数额的红包给对方,其主观意图比较明显,期待对方返赠大数额红包。此行为虽然具备人情往来的表象,但仍属于索贿行为。行为人对于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差额部分没有返还,其数额可以累计计算,达到刑法要求的“数额较大”时,可构成受贿罪。除了专属红包之外,部分手气群红包如果涉及人员具有特定小团体的性质,或者就是专门为了派发给特定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红包而成立的手气群,由于其具有一定范围的专属性,小编认为,也应该以特定的专属红包论处,数额达到入罪标准时同样应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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