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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受贿罪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呢?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02  点击次数:620

  引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受贿罪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认定如何界定呢?下文将详细介绍。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本罪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具有接受或者索取贿赂的意图,同时又对受贿行为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主观心态,其目的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下几种方式做了具体认定:

  (1)以交易形式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想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没有出资而获得请托人提供的股份的,以受贿论处。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要注意赌博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要结合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判断。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请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领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所谓“特定关系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7)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案件有关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与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我请托人谋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8)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让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具体认定时应结合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尤物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因素进行判断。

  (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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