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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后才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可申请工伤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4  点击次数:594

  引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后,只有当单位指派因公外出时,职工由工作所致的受伤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此外,离岗后才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也可申请工伤。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后,只有当单位指派因公外出时,职工由工作所致的受伤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此外,离岗后才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也可申请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曾提到“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为工伤,但到底如何认定“外出受伤”引起社会关注。人保部此次做出明确定义,“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保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此次发布的文件明确,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也可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文件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其所招劳动者因工伤亡,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人保部表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须按规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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