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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上诉状(范文)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4  点击次数:711

  引言: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受害人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上诉。那么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上诉状怎么写呢?

  行政赔偿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男),×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县×××××××。

  被上诉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请求事项: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2015)×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下称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并按2015年国家赔偿标准赔偿上诉人。

  事实与理由:

  2007年5月26日下午六点,我家两块麦田同时起火,2.7亩小麦被烧光。我家种的是晚品种,四周的麦子都收割了。那天我正准备收割,有人给我打电话称我家的麦子着火了。我火速赶到现场,已经无法救了。我围着麦田转了一圈,见周围收割过的麦茬没有燃烧的痕迹。而且我的鳖盖地和场边地两块地相距300米,几乎同时着火,证明是有人故意放火。我当即报了案,当时××派出所所长×××接案。我还提供了线索,但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到省里和北京上访,竟然被拘留三次。××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治)决字[2009]第××××号五日、第××××号七日、××县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 2013年第×××号9日,共21天。今年三月,公安机关和乡政府给予原告救助三万元,证明赔偿请求人上访是正当的、合法的。而公安机关因上访而拘留原告是错误的,原告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九条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已逾两个月,被告未作出答复,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4)项规定“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因之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04-29颁布实施,当时适用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而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取掉了“对依法确认”五个字。废除了1994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确认程序,无论是根据法律的位阶和颁布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都不能与2010年《国家赔偿法》相对抗。因而,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故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予以支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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