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857-8228099

在线咨询Online

您的位置是:毕节律师网 > 毒品犯罪 > 正文

最新毒品犯罪司法解释5个看点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9  点击次数:623

  引言:最新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主要有5看点,分别是规定了向学生贩卖毒品应当加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涉毒处罚更重、新增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明确何为“网络涉毒犯罪”以及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向学生贩卖毒品应当加重处罚

  《解释》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并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这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数量达到标准最低值的一半,应当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较重”。此外,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涉毒处罚更重

  《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的,都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数量达到标准最低值的一半的,或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应当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较重”。

  新增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新类型毒品主要包括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并对其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规定。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甲卡西酮200克以上,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明确何为“网络涉毒犯罪”

  《解释》第十四条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四类犯罪的定罪标准;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六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为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和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