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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5  点击次数:658

  引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文将详细介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对行政许可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确认自认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对侵犯经营权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对行政给付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对行政合同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对其他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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