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857-8228099

在线咨询Online

您的位置是:毕节律师网 > 经济犯罪 > 正文

网络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6  点击次数:605

  引言:网络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实施合同诈骗2、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实施非法经营3、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实施网络传销4、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实施信用卡诈骗,下文将详细介绍。

  1、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实施合同诈骗

  此类案件是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且涉案金额相对较高,受害人损失较大,主要表现为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声称有大量工业原料供应,或者制作虚假公司网页,谎称可以提供股份转让、经销商招募或者中奖内幕等信息诱骗对方当事人。

  其与一般网络诈骗犯罪不同的是,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进行合同诈骗的不法分子为了增强其虚假宣传的欺骗力,往往会以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电子合同的手段实施犯罪,在收取对方当事人支付的钱款后关闭网站、失去联系。如蔡某某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与人和伙通过网上查找,看到山亭某某公司祥细信息后,按照网上的联系方式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并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购买合同,在某某公司支付了40万元货款后,无法联系到蔡某某所谎报的有限公司。

  2、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实施非法经营

  此类案件主要是指不法分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销售品牌烟、酒等专营专卖或者限制销售物品的行为,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都呈现高发态势,应引起高度重视。如2011年侦办的张某某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自2010年12月18日起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男香”网上商店,在首页设置的是各种型号的“九牧王”水龙头图片,而香烟的图片则隐藏在后面的网页里。如果有买家提出想购买香烟,他就会让买家通过QQ和他聊天。为掩人耳目,经查实,仅从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4月8日,张某某就以网上支付方式转款78笔,转款金额共计21万余元。

  3、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实施网络传销

  此类案件主要是指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一般要求创业者投资数千购买公司某产品,由此获得该公司某产品的代理权与经营权并可进行网络直销、拓展团队,以此获得公司的佣金奖励。另一种方式是以点击广告赚钱为名,通过发布点击某广告可以赚钱的信息,以此获得公司的佣金回报。与传统的传销行为相比,网络传销披上了“电子商务”的外衣,发展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危害性更大。

  4、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实施信用卡诈骗

  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是通过互联网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等使用;二是通过互联网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息资料,并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如2011年侦办的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利用部分银行为完成工作任务,对信用卡申领人的身份证、收入证明等资料未进行严格把关的漏洞,通过互联网购买了多名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后,采取伪造身份证、个人收入证明、私刻公章等方式办理了15张某行的公务卡并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涉案价值达28.59万元。

  应对网络经济犯罪这种智能化犯罪,防范措施必须多策并举,从监管、法律、宣传和技术业务等多方面入手,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有效遏制网络经济犯罪。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