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857-8228099

在线咨询Online

您的位置是:毕节律师网 > 劳动工伤 > 正文

上班时间服用杀虫剂自杀算工伤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2  点击次数:728

  引言:上班时间、上班地点自杀算工伤吗?某公司的员工被确诊有精神分裂症病假结束回公司上班,在工作场所服用杀虫剂死亡,劳保局确定为工伤,详情请看下文。

  上班时间自杀,算工伤吗

  王某是A市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1991年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其曾三次住院治疗,1998年企图自杀被人发现后获救。2004年9月,王某又因病发去医院就诊,医院为其出具了7天的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王某回单位正常上班。10月,王某被发现死于其工作场所仓库内。经公安部门鉴定,王某是服用该公司保存在仓库中的杀虫剂死亡的,而该杀虫剂含有"甲胺磷"成分。

  A市劳保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为因工死亡。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结论的决定。该公司仍然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将A市劳保局告上了法院。

  该公司称,王某是自杀身亡,对此公安机关已经得出结论。并且,王某死亡当天及之前工作生活一切正常,不存在无意识服食农药或者误食农药的情况,因此被告认定王某因工死亡缺乏事实依据。

  A市劳保局辩称,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可以证实王某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王某确实有精神病史,并且在事发前不久又因病发到医院就诊,医生还出具了病假证明。因此,王某在工作时间喝杀虫剂的行为当属精神病发作期间的无意识行为。并且该公司也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甲胺磷,因此对王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他们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是完全正确的。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