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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残评定申请知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2  点击次数:646

   引言: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脑损伤较重者应有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建议:骨折及轻、中度­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

  四、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3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伤残评定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

  五、伤残评定时间的确定

  六、伤残评定机构

  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 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 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 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交通事故咨询中心指出,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 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针对目前我市交通事故诉讼中法医评残鉴定案件数量多、周期长,以及鉴定机构有可选择性,以及有的区法院已与公安交警机关建立先鉴定后立案的衔接办案机制。根据这些特点和情况,交通事故咨询中心建议相关当事人,申请法医评残鉴定前应当充分了解鉴定的程序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或代理下,选择有利的鉴定途径和鉴定机构,以 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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