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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有哪些分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5  点击次数:893

  引言:行政主体有哪些分类?一般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

  在日常词汇运用中,行政机关泛指国家机关之中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那一类机关,工商局、土地管理局、税务局也好,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地区行政公署也罢,在国人眼中似乎并无二致,都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这一概念有着密切关联但又多少有点不同的是“行政机构”,通常情况下,人们又习惯于将独立的行政单位称为机关,而把机关内部的部门称为机构。

  但是,也有用机构统称所有行政单位的情形,如“国务院机构改革”,或者把独立的行政机关以机构称之的,如“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海关总署等)。所以,日常生活中机关和机构这两个概念的运用是较为含糊的,而在行政法学上,强调对机关和机构的区分,以使我们的思维、表述、研究更为清晰和有序。

  在法学上,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其中,所谓具有法人资格,即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第50条的规定,该行政单位(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在我国,属于“行政机关”范畴的有:(中央层面)国务院、国务院各个部委、国务院各个直属机构;(地方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分别是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行政机构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任何行政机关都是为了完成一定的行政管理任务而设的,在当代社会,行政管理任务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具体完成时需要进行适当的分工,这种分工在行政组织上的体现,就是行政机关在内部一般都分成若干部门。这些部门在通常情况下不得独自发文。它们由于其所属行政机关的级别不同而有不同的行政级别,在称呼上表现为室、科、处、司等。

  另外,在我国,还有一类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统称为“派出机构”。无论是内部机构还是派出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同,通常不被视为行政主体。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若法律、法规给予其特别授权、使其在一定范围内具备了独立行使行政权力的资格,那么,它们就成为行政主体。不过,由此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它们,依然不属于作为行政主体之一种的“行政机关”范畴,而属于下面所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范畴。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就此概念的文义而言,非常明确,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其中,“法律”、“法规”都是在其最为严格的意义上运用的,即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同归行政主体范畴,又经常并列使用,故也可以称之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即可成为独立实施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在我国,此类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如《注册会计师法》授权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会计师资格考试以及会计师登记注册);事业单位(如《教育法》授权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等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局限于非政府系列的组织,如上所述,还包括并非行政机关、但又属于政府系列的行政机构。例如,专门行政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计量检定机构);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物价检查机构、消防监督机构、交通警察队、港航监督机构);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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