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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9  点击次数:594

  引言: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下文将一一介绍。

  劳动仲裁文书是如何送达的?

  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有关规定,仲裁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泳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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