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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22  点击次数:681

   摘要: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

  (1)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2)如果乙盗窃了甲的此财物,甲采取胁迫手段取得乙的彼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3)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不成立犯罪。

  (4)行使取得财产的权利,方式不当者,原则上无罪。如果方式本身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1)行为手段不同:抢劫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手段限于轻微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其手段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2)胁迫手段: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

  (3)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4)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

  3、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区别: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例如,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与诈骗罪相竞合)。

  

  注意:如果行为人还向对方表明要拘留15天的话,则属于下属第五种情形: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4)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人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行为人甲本为已满16周岁的少女,在自愿与乙男发生性交后,声称自己是幼女,如果乙不给付2000元,就向司法机关告发或将此事告诉乙的妻子。乙明知甲不可能是幼女,但因恐惧甲的告发会给自己带来各种麻烦,于是向甲交付2000元。甲的行为具有诈骗和敲诈的性质,但被害人只有恐惧心理,没有错误认识,所以甲的行为只成立敲诈勒索罪。

  (5)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人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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