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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22  点击次数:650

   摘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有着明显的区别,我们一起了解下吧。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构造上的差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的是欺骗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被骗人或者被恐吓人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所以,在区分两罪的时候,先判断行为性质是欺骗还是敲诈,如果能得出确定结论,则分别成立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该情形不考虑对方是否陷入恐惧心理还是错误认识);如果行为既具有欺骗的性质又具有恐吓的性质,则根据对方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方既陷入错误认识,又有恐惧心理,则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人认识错误并产生恐俱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边某等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2)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人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甲、乙经过某村时,对村长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如果不交出赔偿费,我们就叫黑社会的哥们砍下他的手臂。”村长听后害怕,问要交多少钱。甲说只要3000元就够了,村长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甲。甲、乙的行为只是敲诈行为,而非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诈骗行为,所以只成立敲诈勒索罪。

  (3)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人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陈甲与陈乙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陈甲与陈乙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陈甲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产我们是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来没收赌资的,请把钱全部留下来。”四名赌客一见陈甲和陈乙身穿警服,均将钱交给陈甲(共20余万元),陈甲清点后,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四名赌客。尽管陈甲、陈乙的行为具有欺骗和敲诈性质,但赌客只有错误认识,没有恐惧心理,所以,陈甲、陈乙的行为只成立诈骗罪。

  注意:如果行为人还向对方表明要拘留15天的话,则属于下属第五种情形: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4)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人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行为人甲本为已满16周岁的少女,在自愿与乙男发生性交后,声称自己是幼女,如果乙不给付2000元,就向司法机关告发或将此事告诉乙的妻子。乙明知甲不可能是幼女,但因恐惧甲的告发会给自己带来各种麻烦,于是向甲交付2000元。甲的行为具有诈骗和敲诈的性质,但被害人只有恐惧心理,没有错误认识,所以甲的行为只成立敲诈勒索罪。

  (5)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人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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