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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之贪婪心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7  点击次数:472

  引言:虽然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贪婪心理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而贪婪心理有各种“借口”和作用方式,认识这些作用方式,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有重大的价值。

  权力寻租心理

  受不正确的利益观念影响,犯罪行为人认为一切都是可以用钱交换的,因而把权钱交易、收受贿赂视为理所当然。在他们眼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他们认为官就是特权、钱财的象征,自己就应该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高人一等,于是公权私有、公款私用、公车私享成为理所当然,完全忘记了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

  侥幸心理

  一位贪官在悔过书中写道:“在接受第一笔贿金时,我感到很别扭,总是胆战心惊。可转念一想,两个人的事,你知我知,不会出问题的,即使出了问题死不承认又奈我何,这种侥幸心理使我一步一步走向了罪恶的深渊。”侥幸心理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并且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一些人在实施贪污或受贿犯罪行为时,也曾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可是面对金钱,往往侥幸战胜了理智。尤其是当看到别人贪污受贿没有事,就产生了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法不责众心理

  目前,“窝案串案”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窝案、串案等“群蛀”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的现象很能说明这一问题。认为几个人合伙以权谋私,掌权的、签字的、管账的都有份,各方利益均沾,出了事儿共同承担责任,即使出了问题也可以一手遮天,或者凭借厚实的关系网络化险为夷。“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

  攀比导致的失衡心理

  面对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了起来的现实,少数意志薄弱的公职人员产生了心理不平衡,进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在这种攀比心态的驱使下,他们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就不惜践踏法律为自己捞取好处。如有的腐败分子在剖析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时谈到,自己多年来一直是业务骨干,勤奋工作,秉公办事,对提拔重用一直抱有很大希望。但后来被提拔重用的希望破灭了,因此产生逆反心理,开始走上利用职权受贿的犯罪道路。还有些公职人员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自己,或者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

  为公无过心理

  即一些人头脑中存在的“我不是为了我自己”,“只要为公,自然无过”观念。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于不顾。与此同时,他们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干工作,为单位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占点小便宣,得点好处无可厚非。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他们的思想防线逐步放松,从小打小闹开始,贪污数额由小到大,贪欲也随之膨胀到无法控制的地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面子”观念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这是领导干部从量变到质变,从而逐渐走向犯罪的必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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