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857-8228099

在线咨询Online

您的位置是:毕节律师网 > 金融犯罪 > 正文

哪些行为属于信用卡犯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0  点击次数:831

  引言:信用卡不仅是一种存在于我国银行和个人之间的信用凭证,也是银行为顾客提供更为简便、安全、迅速服务的一种现代化货币形式。

  信用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和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帐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哪些行为属于信用卡犯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消费。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