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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的套路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8  点击次数:875

  引言:近几年非法集资已经蔓延至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非法集资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了。

  一、高学历90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增多

  现实中,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合法交易的形式来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例如以农产品种植、畜牧养殖、商品房买卖、商铺租赁、养生、养老、医疗、保健等名义,并借助广告、名人效应及所谓政府扶持、慈善等进行非法集资。从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以中老年人居多,新情况则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人正逐步以青年人为主,已形成鲜明对比。南京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大学毕业生、“90后”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2016年受理的案件中,有大专以上学历、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被告人人数达27人,占22.88%。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中老年人生活稳定、有一定积蓄,有投资获利的需求和贪图小利的心理,难以抵制“免费赠送”“高额回报”的诱惑,加之子女不常在身边,更难以抵挡年轻“理财推销员”的“亲情攻势”,自愿甚至积极地参与集资。

  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就业难,而一些所谓的投资公司、理财机构入职门槛低、收入待遇高,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容易被其“高大上”的外表蒙蔽,进而参与到非法集资犯罪中去,有的甚至成为“公司高管”,被许以高薪、委以重任。

  二、专业团队一条龙服务享高额分赃

  专业理财团队的人员往往使用化名,在集资活动结束后携带巨额分成,迅速逃离,隐蔽性强且难以追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追赃挽损难度巨大矛盾突出。

  除了上述新特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还公布了5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曾某等人成立“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3亿元一案备受关注。这家冒牌的“经济合作社”除了没有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手续外,其他各方面包括营业场所、外观、存款流程、手续等都与正规银行一模一样。

  非法集资犯罪作案时间长、隐蔽性强,在前期,集资人为了取得参与人的信任,一般都能按期兑付高额利息,从而造成自身信誉良好的假象。而到了集资后期,由于集资人资金使用成本过高,无法偿还高息借款,资金链断裂,导致最后崩盘而案发。等到司法机关介入,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集资人早已资不抵债,根本无法清偿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加之集资人普遍缺乏财会基本常识,甚至从集资之始主观上即产生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集资款的管理使用普遍较为混乱,资产去向往往难以查清,追赃挽损工作难度很大。

  三、法官建议应打防疏堵相结合

  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将更加复杂和多元,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在采取开公司、办企业、打广告等方式进行集资的同时,开始积极招募一些具有一定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参谋”“顾问”,帮助其进行策划、运作,以期达到利用管理漏洞、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对于如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首先应防打结合,打早打小。非法集资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方位、综合治理。既要解决好暴露出来的问题,审理好在审的刑事案件,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加强形势研判和风险排查,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积极采取定向抽查检查、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措施,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其次要突出重点,依法打击。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对这些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逐步消除非法集资的生存土壤。还应广泛宣传,加强教育,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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